7月16日凌晨,在北京南四環(huán)主路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是由于SUV追尾鏟車后車輛起火,導致SUV內(nèi)2人死亡。事故的結(jié)果令人痛心,但鏟車司機在事故發(fā)生后并未第一時間救人而被刑拘,為此,網(wǎng)友們議論紛紛:發(fā)生事故后應(yīng)該先救人還是先報警?
由路人拍攝的圖片看,后車SUV由于追尾正與鏟車撞在一起,此時后車已經(jīng)冒起大量白煙,眼看車子即將著火,而此時的鏟車司機正在注視著冒煙的SUV,鎮(zhèn)靜地打著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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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圍欄外面的路人還不斷地叫喚鏟車司機把車往前挪,但鏟車司機一直都在打電話,不為所動,此后在長達2分鐘的時間里,車輛從最初的滾滾濃煙,到出現(xiàn)火光,對于車上人員而言情況更為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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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面前的生命在消逝,鏟車司機卻只顧打電話,最終整臺SUV被熊熊烈火吞噬,車上兩名駕乘者便慘死火中。對于該起令人揪心的事故,網(wǎng)友們也各抒己見,大體上分為救人型網(wǎng)友和自保型網(wǎng)友。
救人型網(wǎng)友認為,在遇到這種緊急型的事故,生命高于一切,而鏟車司機思考的卻是會破壞現(xiàn)場、責任以及利益等問題,顯然,在他面前利益要比人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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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鏟車司機必須被嚴懲”、“死刑”等呼聲在網(wǎng)上高漲,民憤如烈焰!當然,“救人要緊”并不是喪失理智的行為,而是在理智與人性的結(jié)合下而做出的衡量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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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SUV冒煙開始,死神就已漸漸步近,這是爭分奪秒的時刻,鏟車司機不挪車、不救援、不滅火而選擇打電話的行為讓人憤怒和不解。憤怒的是即便是后車追尾、后車主責的情況,但見死不救永遠都是被人唾棄的行為;不解的是別人的生命在這位鏟車司機的眼里竟輕如草芥,這與獸類有何差異?
自保型網(wǎng)友:不專業(yè),救人反而害死人!
令編者不解的是,在看完該起事故后,竟然有“自保型”網(wǎng)友。換位思考一下,假如SUV上面的人是你,你因駕車追尾鏟車而奄奄一息,車子冒煙,亟需救援,而你心里會想“鏟車司機先別救我,先報警,警察會告訴你怎么做”嗎?換成是自己,卻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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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能說出“先報警”的網(wǎng)友都是自保型網(wǎng)友,這部分人即便看著別人的生命漸漸消逝,也總會把自己的利益擺在首位,用“事不關(guān)己高高掛起”的心態(tài)去為人處世,這正是社會冷漠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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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明情況救人容易造成二次傷害”、“不是專業(yè)人士怎么救”的言論令編者驚詫,挪車、滅火這些基本的總還可以!SUV隨車滅火器也有,不行攔車要個滅火器有多難?二次傷害的話鏟車司機離后車那么近打電話就不怕SUV爆炸?不是人都是自私的,而是自私的人多了而已。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cè)藨?yīng)當立即停車,保護好現(xiàn)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yīng)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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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而由法律可知,所謂“先報警”的自保型網(wǎng)友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因為明文規(guī)定先行救人,性命攸關(guān),容不得半點遲緩和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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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很多人在法律知識缺乏的同時,人性與道德同樣“離線”,在思考自身利益的同時,涉及人文精神的事物卻變得不值一提,這是一種惡劣的社會風氣,慨當摒棄!
假設(shè)這是一起簡單的追尾事故,那么主責在SUV車主,而肇事司機因駕駛鏟車上4環(huán)而負次要責任。但是,在鏟車司機見死不救、過失致人死亡后已改變“風向標”,轉(zhuǎn)而要負擔主要責任,被警察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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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遇到類似的事故時,千萬別存在所謂的“自?!毙睦?,因為法律規(guī)定是先救人后報警。拋開法律而言,編者相信“先救人”的并不只是一小部分百姓的選擇。捫心自問,假如你是那位鏟車司機,你又會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