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有話說】200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距離上次修訂的2011年,已經過去整整10年了。這十年來,中國道路交通發(fā)展日新月異,出現(xiàn)了很多《公告》里說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感到部分法條滯后不適應新時代新發(fā)展的修訂必要。
就摩托車而言,廣大摩友更是因全國上百個城市“禁限摩”,濫用曲解《道交法》第39條,而倍加關注此次《道交法》修訂。衷心希望借此修訂之機,更加實現(xiàn)良法善治,讓全國合法的9000萬名摩托車駕駛員權益得到保障,讓全國內銷的1000萬輛摩托車平等騎進每一寸國土。
盡管也有些摩友對次修訂征集意見無動于衷,成天覺得這樣也“沒用”,那樣也“沒用”,可能覺得天上能掉下來餡餅才算是“有用”吧。但不乏更多摩友積極響應,認真思考,互相交流探討,并且發(fā)出號召呼吁,下圖就是這兩天廣為熱傳的“提交意見”。
摩友“需要承載的靈魂”觀點主張得到了很多摩友認同,例如摩托吧“摩行天下”會員群群主劉鐵就率先動員群友提交,得到了群友們的積極響應,大家紛紛動起手指,點擊發(fā)送,表達爭取合法權益的心聲。(以下提交截圖均為各位摩托吧吧友)
在肯定贊許摩友們的同時,不能不指出法律的修訂是講究邏輯嚴密,行文嚴謹?shù)?,也不會是所有的“意見”都會采納,是要符合法律修訂采納要求的。因此,摩友“需要承載的靈魂”的建議從法律專業(yè)角度來看,更多表達的是“看法”和“愿望”。所以,這樣的“意見”很難被視為“有用”的建議。那么,什么樣的建議才算有用呢?
為此,某地法學會會員,法律專業(yè)出身的廣東摩友“亞龍灣”進行了如下講解。通過這些點評,摩友們可知提交哪些“有用”,哪些“沒用”:
(1)修法是不會主動寫廢除各地摩托限制的。因為對于權力機關,本來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2)同(1),各地禁止摩托車上高速本來就是下位法同上位法相抵觸。
(3)提高摩托車限速,等【行政法規(guī)】《實施條例》要修改才提出建議。
(4)同(3)
(5)報廢年限這點,是要等商務部等幾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修訂時提出才有用。
(6)駕照再分級這點,是要等【部門規(guī)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等修訂時提出才有用。
(7)增加摩托車學習難度,這是要等有關機動車駕駛考試的【部門規(guī)章】【國家標準】修訂時提出才有用。
(8)至于嚴打買賣駕照問題,本來就打擊,只是嚴不嚴的問題,不過提出這條修法建議反而是唯一有用的。總之,【法律】一般都是在授權,我們要提的意見是要遏制不合理的授權。
對于上述第2點,廣東摩友“亞龍灣”進一步談了他的看法:因為原有《道交法》標準過低,設計最高時速不低于70公里,即意味著一輛90CC摩托車的設計最高時速可以超過70公里,就可以上高速。有些省一害怕,就擅自禁止摩托車上高速。禁止形式有【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地方政府或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直接懸掛禁止摩托車駛入的【禁令標志】。由于它們超出法律禁止的范圍,都同上位相抵觸,無法以自己的地方規(guī)定作為【行為規(guī)范依據(jù)】進行處罰。最終,它們都是統(tǒng)一套用違反禁令標志(屬于道路交通信號)的名義進行處罰。
[點擊標題瀏覽]公安部:《道交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公告(附 全文及范本)
繼上期本號刊登沈陽摩友“九日”的提交意見后,我們繼續(xù)刊發(fā)部分各地摩友提交的修訂意見,雖然可能存在瑕疵,不夠全面,但瑕不掩瑜,以供各位摩友參考借鑒。(這篇又該是有摩友要留言抱怨篇幅超長了,沒耐心看了。沒辦法,誰讓禁摩涉及的問題超多呢,如果看的耐心都沒有,那解禁的耐心有沒有呢?我看夠嗆!)
成都摩友“基本上完了”提交意見: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經允許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意 見:該條內容與原39條基本相同,實際應用中,各地交管部門存在肆意擴大法律權限,減損公民利益。通常做法是一紙通告,五年十年甚至無限期的時間范圍內,非法限制一部分公民合法上牌登記繳稅購買保險的用于基本交通出行需求的非營運性質的非機動車,機動車在某些區(qū)域通行的權利。
建議法條中增加下列內容:
1.明確該法條只授權交管部門擁有臨時性禁限的權力,不得長年累月變相無限期的禁限,預防濫用權力。
2.詳細規(guī)定各級交管部門進行臨時限制的時間范圍,禁限條件,具備禁限條件后審查復核權不能完全放給交管部門。制定對該禁限權力進行合法的制約和監(jiān)督手段,不簡單的是一個社會公告就敷衍了事。
3.不得違背總則第三條的基本原則。
上海摩友“刀疤阿四”提交意見:
一、修訂稿第四十六條意見:
1、能否明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
2、既然是根據(jù)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那道路、交通流量,保有量,交通事故類別及數(shù)量等交通數(shù)據(jù)必須要定期,完整公開。我認為執(zhí)法必須要有科學依據(jù),使用授予的權利必須要公開透明,受到監(jiān)督。
3、不能只針對單一車種禁行?;蛘邞槍煌〝?shù)據(jù)表明數(shù)量最多的車種禁行,這樣是最符合科學,最人性化的。
二、修訂稿第三十條根據(jù)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意 見:違反該條沒有對應的相關處罰的條款。這里用的“應提前”是必須提前的意思,我認為沒有公告及廣泛宣傳的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予拆除。
摩友“Rich”提交意見: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的意見:此法條應該“明確說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臨時性”某時間段的禁止通行行為還是每天24小時“永久性”禁止通行行為!應該有具體時效的規(guī)定,否則各級政府制定交通管理規(guī)定依據(jù)此法條完全禁止某種交通工具通行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爭議大!針對第六十三條的意見:法律上對于拖拉機明確了通行規(guī)定,那么摩托車作為國家合法產物,道交法法律應當明確摩托車通行的規(guī)定!避免地方政府禁摩減損公民權利、增加義務!對公民合法物權實施剝奪使用權的相關規(guī)定!有助于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治國根本!針對第六十一條的意見:此法條應當明確特種車輛(包括警用車輛)在城市道路日常巡邏中,并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必須要遵守道交法,以身作則,不能隨意逆行,闖紅燈,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例如地方政府出臺交通管理規(guī)定,禁止某種車輛通行,而交管部門卻可以通行,這一點規(guī)定屬于地方行政權力授權,并非法律上的授權!與第六十一條相悖,也與憲法相悖!針對第七十五條的意見:此法條應當明確摩托車是否允許高速公路通行!應當明確摩托車高速通行的具體規(guī)定,如最高時速應等同于汽車更安全!最右側行車道通行,各級政府自然執(zhí)行上位法的規(guī)定!針對第八十七條的意見:此法條非?;\統(tǒng),應當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如何參與交通協(xié)助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并非人民警察,只是協(xié)助交通警察工作,例如是否有權利可以攔截駕駛人,并查閱駕駛證、行駛證!目前地方公安部門都是對警務輔助人員放權執(zhí)法工作!
摩友“更與”提交意見:
公民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意見: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內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意 見:此法條建議增加“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出具有效電子駕駛證”。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意 見:不得駕駛機動車及非機動車。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意 見: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此法條應當增加不得進行非正常暴力審驗。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機構門前以及商業(yè)區(qū)、車站、碼頭周邊的道路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置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線。施劃人行橫道線的,應當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道路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盲道。無障礙設施、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意 見:此法條增加:任何設置及建筑不應阻斷或占用盲道,確保盲道通暢。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經允許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意 見:此法條應該“明確說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臨時性”某時間段的禁止通行行為還是每天24小時“永久性”禁止通行行為!應該有具體時效的規(guī)定,否則各級政府制定交通管理規(guī)定依據(jù)此法條完全禁止某種交通工具通行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爭議大!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燈和停放地點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意 見:此法條應當明確特種車輛(包括警用車輛)在城市道路日常巡邏中,并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必須要遵守道交法,以身作則,不能隨意逆行,闖紅燈,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例如地方政府出臺交通管理規(guī)定,禁止某種車輛通行,而交管部門卻可以通行,這一點規(guī)定屬于地方行政權力授權,并非法律上的授權!與第六十一條相悖,也與憲法相悖!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意 見:法律上對于拖拉機明確了通行規(guī)定,那么摩托車作為國家合法產物,道交法法律應當明確摩托車通行的規(guī)定!避免地方政府禁摩減損公民權利、增加義務!對公民合法物權實施剝奪使用權的相關規(guī)定!有助于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治國方針!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汽車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意 見:此法條應當明確摩托車是否允許高速公路通行!應當明確摩托車高速通行的具體規(guī)定,如最高時速應等同于汽車更安全!最右側行車道通行,各級政府自然執(zhí)行上位法的規(guī)定!
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zhí)行職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務輔助人員是協(xié)助交通警察執(zhí)法執(zhí)勤、開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經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協(xié)助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
(二)指揮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送達法律文書;
(三)開展文書助理、檔案整理、材料收集等服務與證件辦理;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由警務輔助人員協(xié)助開展的工作。
交通警察不得將應由本人承擔的工作交由警務輔助人員承擔。警務輔助人員不得超越規(guī)定職責行使職權。
意 見:此法條非?;\統(tǒng),應當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如何參與交通協(xié)助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并非人民警察,只是協(xié)助交通警察工作,例如是否有權利可以攔截駕駛人,并查閱駕駛證、行駛證!目前地方公安部門都是對警務輔助人員放權執(zhí)法工作!
1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shù)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意 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執(zhí)法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執(zhí)法人員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所下達的越界指令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同時向監(jiān)督機關檢舉揭發(fā)申訴等!避免執(zhí)法人員違法執(zhí)法!
1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包括: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行駛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強制傳喚、強制檢驗血液酒精含量、強制吸毒檢測。
建 議: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行駛證應出具具體扣留界限劃分明細,避免執(zhí)法單位不分青紅皂白“先扣了再說”?。?!
1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后,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駕駛機動車從事營運活動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三千元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營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涉嫌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建 議:對于飲酒以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過輕,因酒駕而發(fā)生事故的慘痛案例多不勝數(shù),血淋淋的教訓,建議加處罰力度?。?!
1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意 見: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認為應當”存在用詞不當,此法條界限太模糊!?。。。]有說服力,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中容易根據(jù)個人行為意向進行扣留?。?!
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六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根據(jù)本法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意 見:此法條嚴重不負責任,國家規(guī)定與地方規(guī)定存在沖突部分此法條一條存在巨大爭議?。。。。。。。。?!例如,現(xiàn)各級地方政務部門出臺針對機動車及非機動車的禁行,限行政策不符合法條約定,不執(zhí)行上位法的規(guī)定?。。〉胤秸畱姓?、不作為、“一刀切”等現(xiàn)象每個中國公民深惡痛絕。此處借用人民網(wǎng)評議: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新征程開啟之年。新征程呼喚新作為,對作風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試想,構建新發(fā)展格局,倘若每個地方都立足自身搞“內循環(huán)”,地域主義、本土主義發(fā)展的“一刀切”,如何讓經濟發(fā)展取得新成效;整治交通亂象,倘若有的地方對摩托車、電動車一味限制、禁行,群眾無路可走的“一刀切”,如何讓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
杭州摩友李岳松提交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針對貴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現(xiàn)發(fā)表我作為公民的個人意見和建議,望認真閱讀,納入研究討論范疇,不勝感謝。
意見一、根據(jù)第一條和第三條的原則和精神,出于對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安全的保護,不應當允許各級地方政府違法暫扣機動車(機動車或機動車駕駛員存在違反本法律的情況除外)。對于在駕駛員合法取得駕駛證并在駕駛證有效期內,駕駛檢驗合格的機動車、各項手續(xù)合法的機動車上路,未出現(xiàn)本法律所規(guī)定的的可以暫扣機動車的情況的,不應當予以暫扣機動車。
這樣的行政處罰,違反了本《道交法》相關條例。
另外,各級政府在對于機動車出現(xiàn)了未按規(guī)定在禁止、限制的區(qū)域行駛的行為,對于各種類機動車處罰非常不一致的情況。舉例說明:我的蘇A號牌四輪轎車在杭州出現(xiàn)了闖禁行的行為,處罰是100元記0分;而我的蘇A號牌二輪摩托車,同樣的行為,會受到200元記3分的處罰。除此之外,轎車可以申請杭州的臨時通行許可,一年可以申請12次,而摩托車則沒有這種便利。(以上出現(xiàn)的城市均為舉例作用,不排除其他城市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和措施,如北京的“進京證”以及對于京B、外省市號牌摩托車的相似限行、禁行措施)
以上這些地方規(guī)定,不符合本《道交法》相關條例,更是違背其精神。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fā)展,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綠色發(fā)展、協(xié)同共治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參考:南京交警對于南京郊區(qū)牌照的摩托車,所實行的行政處罰是第一次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第二次暫扣機動車并處以10日以下拘留。視頻鏈接:https://haokan.baidu.com/v?vid=8613440029528919514&pd=bjh&fr=bjhauthor&type=video(南京廣播電視臺,南京教科節(jié)目)
意見二、第四十六條應當明確說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是臨時性質的禁止通行行為還是長期、永久性的禁止通行行為,應該有具體時效的規(guī)定。否則各級政府制定交通管理規(guī)定或條例,依據(jù)此條款完全禁止某種交通工具的通行,會引起很大爭議。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經允許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意見三、在實際道路駕駛中,時常出現(xiàn)駕駛人不禮讓消防車、救護車等情況。建議公安部聯(lián)合各級公安機關,加強對此條例的執(zhí)行,落實相應的處罰措施。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六十一條 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燈和停放地點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意見四、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出現(xiàn)警車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但并非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情況(如日常巡邏,或只是正常駕駛)。請公安部進一步落實對于出現(xiàn)此種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的行政處分和處罰。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六十一條 第二款 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意見五、除了第六十三條對于拖拉機通行的說明之外,還應當有相應條例說明摩托車的通行情況,以及地方政府能否根據(jù)本《道交法》,實行對摩托車的限行、禁行等行政行為。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多地方政府實行著對于摩托車全天候限行、禁行的地方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除了違反上位法(本《道交法》、《立法法》)之外,也嚴重地侵害了公民依法行使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阻礙了公民的出行便利,增加了城市擁堵和空氣污染,更有害于國家推行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方針。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
意見六、第七十五條條例應當明確規(guī)定摩托車是否允許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應當明確摩托車高速通行的具體規(guī)定,如最高時速,應當?shù)韧谵I車的限速,更加安全。
同時,應當完善高速公路對于摩托車的分級制度,如排量低于250cc的摩托車,不允許駛入高速公路。同理,排量或質量低于一定限度的轎車,如奔馳Smart、長城歐拉等,也應當禁止駛入高速公路。
參 考:《道交法(修訂建議稿)》第七十五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汽車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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