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裁決如下:本院認為,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成都高原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391800元,減半收取695900元,由成都高原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據(jù)了解,原告成都高原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一級制造子公司,主要負責生產(chǎn)吉利遠景SUV,而此前外界對于侵權一案的猜測也是威馬純電SUV EX5是否抄襲吉利遠景SUV(全球鷹GX7)。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吉利方面撤銷的訴訟只是整體訴訟的一部分,換言之,威馬汽車與吉利汽車的相互博弈仍將繼續(xù)。
因為于2019年8月30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再次起訴威馬汽車旗下的4家子公司,包括威馬汽車科技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威馬汽車制造溫州公司以及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公司以侵害商業(yè)秘密的名義向國家高院提起訴訟,索賠金額達到2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