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變已過去84周年,吾輩自強,銘記歷史。盧溝橋事變是日軍侵華的導火索,但一汽豐田在2003年引進PRADO時,給予其中文名稱“霸道”。為了營銷效果,一汽豐田制作了一系列廣告宣傳,其中一幕就是豐田霸道行駛在盧溝橋上,并且廣告方還設計了盧溝橋石獅子對霸道俯首、敬禮的神態(tài)。關鍵是廣告語“霸道,你不得不尊敬”,太霸道了。
廣告一出,不但達到了營銷效果,讓很多人注意到霸道這款車型,還惹怒了中國消費者,而豐田為了霸道能繼續(xù)賣下去,改用音譯普拉多為車名繼續(xù)銷售。
由于普拉多機械結(jié)構(gòu)成熟可靠,豐田車本身故障率也較低,當時國內(nèi)也缺少中高端硬派越野車可選,所以部分消費者選擇了遺忘。而普拉多也是在一邊被罵一邊大賣,直到一汽豐田將其停產(chǎn),但平行進口車商也看中了普拉多穩(wěn)賺不賠,國六b排放手續(xù)到手,消費者不愁買不到。
但令大師想不通的是,沈陽居然有一名叫劉某超的男子,因為太過鐘愛豐田霸道,想將自己的名字改為“劉霸道”。劉某超向歸屬地所屬的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提出更名請求時,被派出所拒絕。
鬧劇并沒有因此結(jié)束,劉某超將該派出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權(quán)利,有權(quán)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派出所不予修改,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這么看來,劉某超還做過了功課,但功課沒做全,只看了前半句,關鍵的后半句沒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quán),有權(quán)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補充知識:公序良俗指的是有序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俗,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能將公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全部概括其中。民事案件有別于刑事案件,后者適用于法律,必須遵循法定原則,而前者,很多當事人的行為是沒有法律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需要公民自覺遵守道德規(guī)范和行為規(guī)范。作為裁定人員,要利用公序良俗原則某些行為進行約束和制約。利用公序良俗可以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起到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作用。
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作為“裁定人員”,給出駁回劉某超無法更名劉霸道的理由。首先,劉某超提出更名的理由為自己喜歡豐田“霸道”汽車,所以提名為劉霸道的需求不合理。其次,劉某超未提供關于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一事的相關證明。而最重要的一點,派出所負責人根據(jù)百度百科對“霸道”一詞的解釋:1.強橫,蠻不講理;2.至君主憑借武力、刑法、權(quán)勢進行統(tǒng)治,與“王道”相對;3.強橫無理的人。結(jié)合以上3點,該派出所拒絕劉某超更名劉霸道的申請。
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超采用自己喜歡的,但曾涉辱華問題的車名作為自己的名字,有背公序良俗。綜上所述,被告派出所尊重法律和公民姓名權(quán),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范圍內(nèi),為人民服務。但原告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申請有背公序良俗的名詞作為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關規(guī)定。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中原告申請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為“劉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歡一款汽車的名稱,變更后的姓名聽起來更有氣勢。上述理由不合理,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則會給社會公共管理帶來巨大成本,亦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故被告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其變更姓名的請求不予準許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超要求所在地派出所履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法定職責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定駁回原告劉某超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個劉某超的做法,大師是沒話可說了,妥妥的霸道死忠粉。所以大師給你支個招,雖然你不能改叫“劉霸道”,但你可以改叫“劉普拉多”或者“劉J150”?。?/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