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信廳、財政廳、公安廳發(fā)布《關于實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政策的通知》提到,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財政資金綜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人民幣1萬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1.5萬輛。
資金獎勵對象為在海南省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海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個人和非個人用戶。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但車輛必須為初次登記車輛,并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購買及初次登記日期均須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新能源汽車綜合獎勵實行總額控制,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獎勵標準為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人民幣1萬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1.5萬輛。具體按照獎勵對象材料申報時間先后排序。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自行申報,申報時間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規(guī)定時間申報的消費者,不再給予獎勵。具體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如下:
(一)個人用戶:下載“海南充電樁”手機APP,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身份證、行駛證、購車發(fā)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完成“人臉識別”等技術校驗。
(二)非個人用戶:登錄“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組織機構代碼證、行駛證、購車發(fā)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
資金審核采取“月度審核、年終清算”方式。
(一)月度初審。省公安廳提供每月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情況,省工信廳依據(jù)車輛注冊登記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情況對機動車所有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省工信廳定期通過“海南充電樁”手機APP和“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發(fā)布通過初步審核的車輛數(shù)據(jù)并向社會公布。
(二)年終清算。省工信廳于2021年2月底前對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進行清算,省財政廳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下達資金給各市縣,各市縣將綜合獎勵資金撥付至消費者。
推薦閱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