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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四川省雅安市石棉縣一位從事補胎工作十多年的輪胎人鄧福民,年僅40多歲,家中還有妻子和三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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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給輪胎加氣時,輪胎和鋼圈脫落,最終導致鄧福民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為該家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更換輪胎,與之形成的系加工承攬關系,但該家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選任上具有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判定由被告某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石棉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決,被告某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鄧某等人支付鄧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18388.31元;駁回原告鄧某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更換輪胎出意外 如何賠償分歧大
陳某是某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的駕駛員。
2019年10月12日,駕駛員陳某駕駛公司運輸車輛在瀘定往石棉方向約100公里處發(fā)生了爆胎。
發(fā)生爆胎后,陳某繼續(xù)駕駛該車輛行駛了一段距離,找到路邊的一處空地將車停下,隨后找到修理廠的鄧某協(xié)商更換輪胎事宜。
雙方約定以150元的勞務報酬由鄧某為陳某更換輪胎,隨后鄧某幫忙聯(lián)系石棉縣某輪胎經(jīng)營部的楊某,購買了一只12R22.5型號的貨車輪胎。
此外,陳某微信支付了1100元輪胎款。楊某將新輪胎送到鄧某家中,鄧某駕駛自己的流動補胎車搭載陳某將新輪胎運至陳某停放爆胎車輛的地方,開始換胎工作。
當鄧某換下舊輪胎,將新輪胎安裝在輪轂上加氣時,新輪胎突發(fā)爆炸,導致鄧某死亡。
死者鄧某長期從事更換輪胎、補胎、電焊等工作,經(jīng)營場所即在自己家中,無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
事情發(fā)生后,對于如何賠償,雙方分歧較大。最終,鄧某的家人將該化工產(chǎn)品運輸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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