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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車匯消息:6月10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細則規(guī)定了成都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的對象、產(chǎn)品及標準。
補貼對象為在成都市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成都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
補貼產(chǎn)品需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yīng)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已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貼標準為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chǔ)上,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50%的市級配套補貼。
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在成都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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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90619 發(fā)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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